观点 | 驾驶证扣分已经超过12分 此时开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17年10月,李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林某一直诉状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3万余元。
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的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保险公司以李某肇事前驾驶证扣分达14分应免除其责任。对于驾驶员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是否属于“不具备驾驶资格”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李某的追偿权,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驾驶员只是驾照被扣分超过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并不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驾驶员的驾照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故此种情形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赔付过后有权向驾驶员李某追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无证驾驶应分为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取得的驾驶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两类,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未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交管部门未向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取得的驾驶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包括取得的驾驶证被吊销、停止使用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驾驶员李某的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不得上路行驶,驾驶证应属于停止使用的状态,在未经过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考试完成之前,应当认定其不具备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其有权向驾驶员李某进行追偿。
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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