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驾驶证考试收费标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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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价讯


黑龙江省驾驶证考试收费标准下调

  • 近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收费标准的重新核定包括:考试费下调、部分考试科目整合两大变化。

  • 《通知》明确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包括:初次申请或增驾考试、军队驾驶证转地方考试、境外驾驶证换证考试、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在收费标准方面,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应按照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用。只进行单科考试的,按单科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 《通知》要求为减轻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申请人的负担,对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于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重新申请考试的,参加任何一科考试,每科均按现行考试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用。但对参加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未合格的人员不予减免补考费用。

  • 《通知》明确了调整收费标准后,A1、A2、A3、B1、B2车型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市(地、农垦)分成额为450元,省分成额为100元。该分成政策执行至2018年8月31日。

  • 《通知》公布的标准,较之前的标准有如下新变化:首先,A1、A2、A3、B1、B2车型考试,收费标准从原来的560元降至550元;C3、C4、D、E、F车型的收费标准分别从380元至180元统一调整至180元;C5车型的收费标准从150元降至90元。另外,《通知》公布的标准,还将之前过细的考试科目进行了整合,科目二的A、B不再分开,统一为科目二。

  • 《通知》要求各收费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2017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5〕3号)同时废止。

域外飞鸿


  • 各省区陆续公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人社部规定,各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成功药品调出医保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业内专家表示,新版药品目录明显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

  •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9月1日起须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学校自主决定。

  • 教育行业价费问题成暑期举报热点。,幼儿园、社会培训机构是主要被投诉对象,幼儿园特别是私立幼儿园乱收费、收费过高、收取空调费、收取留位费等问题较集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退费问题反映也较多。


他山之石


  • 山西贫困户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实行兜底保障。个人因病住院年度自付额度在县域内最高不超过1000元,在市级医院不超过3000元,在省级医院不超过6000元,封顶额度以外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

  • 重庆拟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建立医保药品集中谈判采购机制,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

  • 9月起安徽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量价挂钩。根据非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分档核定价格,用气量越大,价格越低,分档气量起点及各档气价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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