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学驾照的小伙伴看过来!教您几招识别“黑驾校”!
开展机动车驾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无资质培训及异地培训行为
当前,学车的人越来越多,驾培行业也越来越火,面对如此巨大的驾培市场,很多人都想分一杯羹。然而,驾校的准入门槛正在逐步提高,开设正规驾校投入太大,因此,不少商家地下发展“黑驾校”,市民学车没有保障,还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执法君提醒各位小伙伴们,选驾校,一定要选择正规驾校。
一般“黑驾校”具有离居民区比较近,场地较小,乱收费,训练科目较少,教练车破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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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驾校”的惯用伎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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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价招收学员,学员“上勾”后,巧立名目,多次收费;
2.欺骗学员说考试包过;
3.对学员承诺随时约考,其实根本保证不了学员随学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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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碰到并且报名了“黑驾校”,很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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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没有标准,随口要价,巧立名目,随时敛钱;
2.教练车没有保障,保证不了训练学时和训练科目;
3.安排考试没有保障;
4.对学员所有的承诺都是骗人的,如果出了问题可能随时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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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驾校”屡禁不止、驾校使用无资质教练车教学等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积极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资质培训(含无资质的教练场、教练车等)及异地培训行为,并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2017年以来,共立案处罚驾培行业违法案件413宗,有力维护了驾培行业的良好市场秩序,有效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营造了良好驾培环境。
下面来说说执法君最近查处的几个案例!
案例1 使用无资质教练车教学?查你没商量!
近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南山大队执法人员与市港货局相关人员对南山区某机动车训练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训练场各色教练车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科目二训练,执法人员例行对三辆正在教学且无教练车标志的粤BE****、粤BP****、粤BE****车辆进行检查,要求教练员提供车辆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教练车有限,为满足学员学车需求,就随便找来3辆非教练车供学员练习。非教练车副驾室无制动装制,学员在行进中练习时,如出现错误过失动作,教练员不能及时有效制动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查处。
案例2. 执法君突击检查 “黑训练场”被查!
近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出动执法车辆4台,执法人员16人,突击检查位于龙岗区的粤*驾校训练场,当场查获一台外地教练车,同时发现该训练场证照不齐,疑似黑训练场。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该培训机构涉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培训业务。已经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随即依法暂扣涉事教练车辆,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训练场相关负责人接受后续调查,切实维护了辖区驾培行业秩序,营造良好驾培环境。
案例3.异地教练车跨地域违规教学被查!
近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龙岗区大运龙飞路和青春路等路段有许多教练车在此处教学,其中有不少异地牌教练车,而且此处有许多工地在施工,在此学车安全隐患极大。
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2017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龙岗大队执法人员在龙岗青春路开展执法巡查。执法人员逐个巡视过往的教练车,十分钟后发现前方数十米有一辆可疑车辆,执法人员于是跟上查看,发现正是一辆粤L牌教练车。拦停检查该车后,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和随车教练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获知该车属于惠州市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受该公司指派,学员是在该公司报考学车。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惠州市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车教练员批评警告后,依法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最后,执法君提醒各位想要学车的小伙伴,千万不能贪图便宜或练车就近而误报"黑驾校",一定要到正规驾校报名。端正心态,不要听信黑驾校忽悠,多练车,这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拿到驾驶证不是目的,练好车掌握好开车本领才是真正的目的。
法律原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转自:深圳交通运输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