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未换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高州人你知道吗?
小编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证,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认为,致害人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证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向致害人即肇事车主追偿其垫付的上述款项。
那么,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证
是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又
是否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呢?
下面,!
案情回放
2014年2月21日,梁某宜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金山开发区某路段与梁某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梁某光因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查,梁某宜的驾驶证已于2013年5月25日到期而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新证。
。事故发生后,。,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梁某光家属12万元。,却认为梁某宜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属无证驾驶,依据有关规定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2月12日,被告梁某宜的驾驶证申请换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故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梁某宜属于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不属于“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且对被告梁某宜使用超有效期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只有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的才没有驾驶资格。
综上,被告梁某宜在交通事故时还没有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仍然还有驾驶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注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依法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关键在于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证驾驶情形。一般来说,驾驶人依法取得驾驶证即可认定为取得驾驶资格。但是,对于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的,能否认定能够认定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值得我们深思探讨。
实际上,驾驶证过有效期与不具备驾驶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具备驾驶资格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被吊销或驾驶证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证虽然有一定的有效期,但是有效期届满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消灭。如果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内,驾驶人及时申请续补并获准许的,那么应当认定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驾驶人没有申请换证,或者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而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就应当认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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