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第一波“考进”的,会是在驾校抓住的这仨人吗……已经起诉了

郑重提醒:

公务员考试、高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程某某及“牵线者”张某某以涉嫌代罪不批准逮捕直接起诉。据悉,这是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嫌替考入刑案

2015年11月的一天,孙某某找到张某某,要其找人替自己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张某某找到程某某,约定其以孙某某的身份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进行一次科目考试给付程某某200元,驾校培训一次给付程某某200元。

程某某先后代替孙某某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2016年6月12日,程某某在道里区洪湖路驾校考场代替孙某某进行科目三考试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代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

  • 《刑九》实施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而对充当“枪手”者一般会予以行政处罚。

  • 现在依据《刑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刑法》要处罚的代犯罪行为。


本案中,找人替考的程某某、“枪手”孙某某及“牵线者”张某某均涉嫌代罪。


检察官提醒,在公务员考试、高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哈尔滨日报记者:于勇澜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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