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因管道堵塞受损 法院判决:物业和楼上12户业主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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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新房装修后,多次遭遇下水管道返水,泡坏家中地板和墙壁。这个损失该由谁承担?为追偿损失,房主将物业及楼上14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
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房主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的责任;吴某等楼上12户业主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30%的责任,每户赔偿241元;物业公司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1933元。法官介绍,从查明事实来看,4楼一户业主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15楼一户业主的房屋系2020年8月底入住,与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陈先生、朱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12幢1单元2层(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业主,2018年装修入住该小区,在装修过程中,对其房屋内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2019年5月,他们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陈先生表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由于主管道堵塞,导致他家中生活阳台排水管及厨房管道多次返水,导致家中木地板、墙面多次被水浸泡。因他们长期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家中三次管道返水均是水从门缝流出,被邻居发现后才通知他。
“家中墙面、墙纸、木地板全部泡坏,无法恢复。”陈先生称,涉事楼栋共18层,一楼未使用该堵塞的管道。他多次找物业,物业均表示与其无关,二楼以上住户也表示与其无关。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将物业及楼上业主告上法庭。据悉,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楼上3-18楼的14户业主,与陈先生共用主排水管道。
经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楼上12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户各赔偿原告陈先生、朱女士241.7元;被告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先生、朱女士1933.6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介绍,原告与楼上3-18楼的14户业主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本案中,原告财产损害系由于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但由于使用人数众多,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来源无法确定,故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
原告将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势必对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原告长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时不能及时发现、疏通,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的责任。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系下水管道堵塞所致,物业公司在疏通时,发现有垃圾、塑料袋,根据生活常识以及该管道多次堵塞的事实,可以认定下水管道堵塞为生活垃圾所致,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吴某等楼上12户业主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