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六安又一片区即将拆迁!
为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需对改造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等实施征收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现将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等调查摸底登记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及县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2022年8月17日-8月23日),并说明如下:
1.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就异议事项申请复核。已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等登记的且未向征收部门提供的,需在公示期内向征收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本次公示的房屋及附属物等为现状登记,对公示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以本次公示内容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准,责任自负。
现将《霍邱县马店镇轧花厂片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
为推进霍邱县副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霍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22〕9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2012年航测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三)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县征安中心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负。
(四)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县征安中心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县征安中心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六)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2012年航测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2012年航测图无标注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的,可以给予补偿;2012年航测图无标注且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一律按照违法建筑处理,若征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被征收人提供不出合法证照而实际又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商业认定标准为G328和G105国道一层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剩余被征收面积一律以住宅性质予以认定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办公、仓储、生产、教育、医疗、公益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其被征收房屋用途类型、结构及所在片区等选择类似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结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价结算。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马店镇境内建设的安置房源:住宅安置房源为:户型面积约为 ㎡ ;商业安置房源为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原则上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不得超与其被征收房屋(以证、套、处为单位,下同)面积最接近大面积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源中最大面积户型的方可搭配选房(仍须按最接近原则);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且须面积相接近。先搬迁先选房。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表附后):所选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属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自愿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选房的所选户型面积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部分一律按安置住宅用房评估市场均价结算。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所处区域评估市场均价结算。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市场均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
6.对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助、各类附属物和装潢的补偿按照《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2)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照所选安置房的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凭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领取的腾空验收单进行选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书约定期限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用作交付安置房款,房屋补偿款小于安置房款的待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交房手续。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县征安中心负责支付到位。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在前20天内(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商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评估市场(均)价的10%。征收企业厂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县征安中心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第一次复核后,将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经第二次复核后,将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四榜公示:签订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张榜公示。被征收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564-6065019、6065018。
县征安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马店镇负责组织实施该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划中心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及用途的认定;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控违、拆违工作并使用规划中心提供的2012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比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调查;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不动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书提供给县征安中心进行登记。
2.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法建筑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300元/㎡,砖木220元/㎡,其他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4.安置房的面积可按计算安置面积结算,即其公摊占实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超10%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0%的据实核算。办理产权证时可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6.县征安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安中心报请霍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7.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8.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9.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4.本方案在施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