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想法快提!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商务厅结合贵州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用好用足《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政策,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立足当前汽车市场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将扩大新车消费与促进二手车消费相结合,用好用足国家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一系列利好政策,不断完善我省汽车消费政策,切实破除一些长期制约汽车流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巩固汽车消费回稳态势,促进汽车市场转型升级,力争今年下半年拉动汽车消费400亿元(贵阳市140亿元,遵义市82亿元,六盘水市24亿元,安顺市20亿元,毕节市30亿元,铜仁市25亿元,黔南州28亿元,黔东南州23亿元,黔西南州28亿元),支撑2022年全年限上汽车消费品零售额保持正增长,力争“十四五”期间汽车消费实现高质量发展。
1.严格落实不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要求,扎实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执行国家现有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鼓励市(州)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积极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扩大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新增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基础上,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积极引导汽车经销商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经营。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各级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6.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严禁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转入贵州外,允许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优化二手车交易流程,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探索促销补贴等模式,加大对从事二手车销售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或限上二手车零售企业扶持支持力度。引导省内从事二手车销售的汽车零售企业,抢抓全国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机遇,加快布局全国销售网络,提升省内二手车转出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2022年8月31日要重新完成资质认定。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因地制宜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研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7.鼓励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特色汽车文化旅游活动。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8.鼓励汽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加强同省内外电商平台的合作,积极发展自身电商业务,积极培育汽车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传统线下汽车实体经营向线上延伸拓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综合化融资服务,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汽车促销作为扩大内需、消费恢复的重要任务,抓住消费市场进入传统旺季的有利时机,用好用足国家、省级出台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重点任务、配套扶持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依托各类宣传媒介、各种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多渠道开展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行动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浓厚的汽车消费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