颤抖吧“分托”!兴宁将严厉处罚驾驶证“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驾驶证记分对减少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有些驾驶人尤其是工作繁忙的驾驶人被记分后,不愿花时间、费精力学习培训,通常利用不法途径,联系“分托”买分顶替,逃避法律惩处,导致非法买分卖分现象屡禁不止。
为有效遏制买分卖分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打击买卖记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从2018年4月1日—10月1日集中开展打击买卖记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侦破一批买卖记分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违法中介或网站,公布一批买卖记分典型案件,建立一批打击买卖记分机制。确保记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警部门将用足法律手段,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1.对买分、,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醒
驾驶证“买分卖分”还存在极大风险,如果要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背后,涉及盗抢车辆或肇事、伤人等严重事故案件,而这时卖分者又代替违法者扣除了驾照分,那么将牵涉严重的法律责任。而且使得本应该接受教育的真正的违法驾驶员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驾驶证“买分卖分”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严厉处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比如: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2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10年5月2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1日二十四时止。)
2、违法所记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持有B1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有记分的,须在该记分周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到交警大队车管部门参加年审学习)。
3、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加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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