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朋友,欠费是恶性循环的开始!为了小区好,请把物业费交了!

这个问题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这样想,那这个小区真“有趣”!整个中国14多亿人口,成千上万个小区,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建议有这类问题的人,可以没事的时候在缴费率60%左右的小区逛逛。

有的业主平时不交物业费还一天到晚嫌这嫌那不好,社会风气会被这些没有诚信、爱占小便宜的人破坏,好的蛋糕也会变成一块发霉的蛋糕。

曾经有个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运营不下去,于是物业撤出该小区,业主们再也不用担心有人到家门口催费了,那个小区的大门从此打开了,原来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都出现了:

物业公司的运行有各项的成本开支,不交费的人多了,物业公司运转不过来,自然服务质量也就降低。

所以建议各位业主,有问题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进,但不建议以不交物业费来达到目的。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费的缴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由小区业主共同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但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拒绝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院会发出第二张传票,进入开庭环节,确定开庭时间。即使业主“缺庭”也不会影响判决,判决书会明确时间,要求业主把拖欠的物业费、滞纳金、诉讼费用打到法院的账户。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应惩戒措施是:

都切切实实的花在了社区服务建设上,

请尊重物业人的服务和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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