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东塑明珠及环境资源公司要拆了!

关于对《东塑明珠及环境资源公司厂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东塑明珠及环境资源公司厂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等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企业合法权益,结合东塑明珠及环境资源公司厂区区域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东塑明珠及环境资源公司厂区区域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2、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区政府组织西环办事处、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运河分局、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1、房地产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也可以选择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经营损失按照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非住宅房屋的纳税、收入等因素评估后按每月平均计算;发放停业停产经营损按6个月计算。

其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沧州市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 12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 6 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其中,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10%。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给予工业用地的企业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的自行安置补助奖励。

在本方案征询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无异议同意征收,区政府根据项目进程下达《征收决定》,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当日,为估价时点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区征收办可与被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等。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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