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抵押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吗?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将抵押合同进行变更的,相当于重新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原有抵押合同的内容已经做了相应改变,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若没有就变更的事项做出变更登记,那么在履行合同时,就会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纠纷,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为避免出现这些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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