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三年,房子突然被“没收”!上海这家人懵了,只因付款时做错一件事

他在购买现在自住的这套二手房时

金先生现在所住的这套房子

是他在2019年9月份

而现在让他闹心的是

这套房子他在2019年交了钱

现在他和家人很可能

和记者刚一见面,金先生就急忙拿出了一套他在2019年9月和卖家曹先生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一份和房屋中介公司"上海德到地产"之间的居间协议。

按照购房合同信息来看,这套建筑面积90.44平米的房屋,19年双方约定的买卖价格为293万元。

他(中介)向我推荐的这套房子,当天我就网签签订了合同,当时就付了7成的首付款。因为我是全程委托中介的,包括过户、税费我全部都交给中介了,中介费5.5万元当天全部付清了,由中介全程代办。

金先生说,当时他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一眼就相中了这套房屋,所以也很爽气地在看房当天就支付给卖家全房款的7成、也就是201万元的购房款项。

之所以先付了201万元,是因为金先生在看房时,中介就曾告知过他,房东曹先生此前曾把这套房屋抵押给了一家信托机构,抵押金额是250万元。现在房东曹先生想要卖房,但又苦于没钱解押,所以如果金先生想要买这套房屋,需要先支付给曹先生一定数额的房款,供他偿还债务,给钱的同时可以签购房合同,待房屋解押后即可办理过户。

最后我就是东拼西凑借了(钱), 别人(朋友)也支持也叫我买。实际现在给我造成的损失是,这个房子已经拖了三年了,一直过户不了,而且现在是无人问无人管。

之前我就找他们(中介),他们一直说拖一拖等一等,说他们会处理的,包括他们中介公司的副总都出面了,说会处理好的,承诺也说过多少次,说不要紧的,就拖点时间,你自住好了 。已经装修好了,我一家5口在里面住,他的意思是说没事的。

原来此前金先生支付给房东曹先生的201万元购房款,曹先生并未用于偿还抵押,而是挪作他用,所以现在这套房子仍旧抵押在那家信托机构。

虽然金先生称自己一家也听从了中介的意见,将此房装修好,搬进入住至今已有3年,但最近新发生的一些事,让他不得不紧张起来。

现在这个房子已经出了事情,他欠抵押公司的钱,抵押公司要向法院要查封。我现在是受害者,我花了钱买了房子,法院那边意思要查封(房子),现在中介没人管,房东也不出面。

(房东)他们都是中介联系的,我找不到他呀。法院强制查封,我就变成无家可归啊,那我就要流浪街头了。这是上海唯一一套房子,而且东拼西凑负债借的(买房款),真的很不容易的。

金先生认为,自己看房是由中介带领,房屋有抵押的情况是中介告知,购房合同也是由中介牵头买卖双方签定的。那现在出了事儿,在金先生看,还得找中介。

记者于是来到浦东新区永泰路523号"德到地产永泰店",找到了当初全权负责他这单购房业务的工作人员顾经理。在得知记者为何事前来后,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已请示过"德到地产"的总部领导,对方回复是拒绝接受采访。

但他个人私下可以透露一个信息,在此事发生后,他们中介公司一直在与卖房人曹先生联系,希望对方能够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抵押,协助金先生办理后续过户一事。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

另外,在他们看来,此事的发生和购房者金先生自身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在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有一项补充约定:备注,此房甲方有抵押人民币贰佰五拾万,需乙方支付给中介首付款,通知甲方申请还款贰佰五拾万元整,务必配合以及履行此合同,各一方不履行将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而事实上,金先生当初并没有把首付款201万元打到中介账户,而是直接打给了房东。

不过中介以上的说法,金先生并不认可。

因为当时他们中介那个人,总部签订的人就说了,不能打给公司,只能打给个人,反正是一个女的说的。而且打款的时候不是我一个人(在场),他们中介门店的业务员陪同我打款的。

记者发现,中介提到的这条居间合同里的备注,仅从字面看,中介只要是通知过房东去解除抵押,就算是尽到合同义务了;但如果通知了却没有得到执行呢?中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这条备注含混不清。

可以说,这是中介利用自己熟悉合同文本的优势,故意做了模糊表述,更有利于保护自己。但仅从这一条备注,并不能说明中介早有预谋、成心不管。

但是金先生只注意到了

巨大的贷款和抵押权存在的风险

因为在合同和委托书当中,卖房人并没有明确说中介有委托收款的一个权利,所以买房人不把买房款支付给中介,我认为他这样的谨慎性是合理的。

但是从买房人角度上来说,你明知这个房屋当中有一个巨大的贷款和抵押权,你首付款付出的时候,就应当会同卖房人,共同直接去抵押权人那边把相应的款项直接还掉。

律师同时表示,房屋中介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是与卖房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买房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目前看来,中介最终可能只会退还相应的中介费用。

对此,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从买房人角度上来说,现在应该要立刻起诉这个卖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将这个房屋保全下来。这样就有最大可能,让金先生这套房屋在清偿完抵押权上的所有金额之后,可以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从买房人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减少损失。

律师建议,在卖房人不具备清偿能力时,购房者可再帮其支付所欠款项,待房屋解押过户后,再由购房者向卖主主张所欠款项。对金先生这个案例来说,如果财力还能承担的话,金先生可以考虑再出一笔250万元,自己先把抵押解除,这样法院就可以判决房屋直接过户给金先生,金先生再向卖房人曹先生追索这250万元。万一短期追不回来,就相当于金先生花了451万元买了这套房屋,相比花了201万元还要被扫地出门,还是相对靠谱的。而且这三年包括未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减少金先生的损失。

更关心的是如果遇到和金先生

一样的有抵押的房子

买房人跟卖房人要通过具体协议讲清楚,替你还的这笔钱要直接存入抵押权人的账户,在转账时要注明是代卖房人归还抵押权的款项。

中介要在买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这笔首付款应当优先用来偿还抵押权,在还款的时候,中介最好是陪同买房人直接把这个款项存入抵押权人的账户,用于还款。

一旦卖房人说你必须要把钱给我,而不是陪着卖房人一起把钱打入抵押权人账户的话,那其实已经表明了这个房屋买卖中有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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